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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2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爱国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爱国,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714-2号申请执行人胡爱国,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胡向东,村主任。本院在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04118号胡爱国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57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现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部分履行,尚有部分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张春阳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