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曾起七与陈高群、林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起七,陈高群,林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曾起七,男,1940年6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曾德森,男,1966年4月7日。被告陈高群,男,1957年11月8日生。被告林玉花,女,1963年6月30日生。原告曾起七与被告陈高群、林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五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起七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德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高群、林玉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起七诉称: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同时按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高群、林玉花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0日,被告陈高群向原告曾起七借款人民币30000元,既未约定借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被告���高群出具借条1份。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陈高群、林玉花于1990年6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陈高群出具的借条1份及陈高群与林玉花的结婚申请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曾起七与被告陈高群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陈高群应当偿还借款。因原、被告双方在发生借贷关系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㈡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起诉日后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且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陈高群、林玉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高群未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其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借款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款项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林玉花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陈高群、林玉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㈡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高群、林玉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曾起七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五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章椿附本案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