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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卢祖军与曹大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祖军,曹大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547号原告:卢祖军。委托代理人:陈中县。被告:曹大送。原告卢祖军诉被告曹大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青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卢祖军起诉称:2010年11月24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8%,借款期限为1个月。原告在被告皮包店里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久拖不付,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0年11月24日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庭审过程中,原告将利息部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曹大送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作答辩,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因资金短缺,于2010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曹大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卢祖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曹大送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曹大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