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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戚德龙、许胜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10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伟巍,行长。委托代理人:贾学昌、周学文,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戚德龙,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许胜云,女,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被告戚德龙、许胜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忠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