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6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武汉旭源典当有限公司与武汉五环峰国际名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603-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旭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民路137号。法定代表人张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五环峰国际名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338号。法定代表人瞿戈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41号。法定代表人谭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瞿岩松。被执行人瞿戈红。被执行人谭峰。武汉旭源典当有限公司与武汉五环峰国际名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瞿岩松、瞿戈红、谭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旭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五环峰国际名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瞿岩松、瞿戈红、谭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60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谭峰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江汉二路181号11层5室的一套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瞿戈红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60号武汉时代广场·时代豪苑4栋4单元48层1室、7室的两套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瞿岩松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梦湖香群梦泓轩15栋1-3层泓15号的房屋。本院于同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603-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338号1栋、2栋、4栋的三套房产,但上述房产因故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武汉旭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五环峰国际名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瞿岩松、瞿戈红、谭峰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志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