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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安市天一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智健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天一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智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帆顺贸易有限公司,林润钦,林龙,郑丽英,邱瑞坤,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64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宝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天一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佳炜,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安市智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柳艳,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帆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冯国锦,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润钦,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龙,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丽英,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邱瑞坤,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斌,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本院在执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天一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智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帆顺贸易有限公司、林龙、郑丽英、林润钦、邱瑞坤、吴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润钦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闽J78**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润钦在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智健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京龙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及被执行人林龙在福安市天一电机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斌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广场南路x号华兴苑x号店、福安市阳头广场南路x号华兴苑x号店。现因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邱瑞坤终结执行,对其余被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邱瑞坤债务的执行。二、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福安市天一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智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帆顺贸易有限公司、林龙、郑丽英、林润钦、吴斌债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