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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执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光成与苏爱平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执字第01137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成,男,1965年11月7日生。被执行人苏爱平,男,1963年4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张光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爱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徒辛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344000元,申请执行费506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辛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