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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129号东吴新苑9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嵇新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中胤,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凡。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嘉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