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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阳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阳民初字第170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现年39岁,小学文化,村民,安徽省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黄某某,女,彝族,现年28岁,文盲,四川省金阳县人,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经原告胡某某申请免交。审 判 长  雷 红审 判 员  陈雪竹人民陪审员  刘加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