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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行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与王占国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王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行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法定代表人宋金宇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占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同交罚(2015)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冯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 雨人民陪审员  杨光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