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史全城与李观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全城,李观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史全城被申请执行人李观虎申请人史全城与被执行人李观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史全城于2015年7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月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