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杨昌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南宁市武鸣县远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南宁市武鸣县远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杨昌能。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地址南宁市鲤湾路18号。法定代表人亢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县远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武鸣县城厢镇农坛路607号。法定代表人陈显忠,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昌能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南宁市武鸣县远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昌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总标的为777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管所等相关部门调查,查明均无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恺审 判 员 覃韦波代理审判员 唐玉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卿小丽-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