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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弘通贸易有限公司汽车货运分公司与陈清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弘通贸易有限公司汽车货运分公司,陈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137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弘通贸易有限公司汽车货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53栋,组织机构代码75306176-4。法定代表人:周涌,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清勇,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綦江区弘通贸易有限公司汽车货运分公司与陈清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清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及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1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利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延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