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与刘家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刘家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京铭、蔡明钦,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奋,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家奋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志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