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姚海东与姚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东,姚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磁民初字第01643号原告:姚海东。被告:姚坡。原告姚海东诉被告姚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海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海东诉称,被告因资金困难于2014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姚海东20000元整,还款期间每个月还款2000元整,最完(晚)10个月还清。借款人:姚坡,2014年11月22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还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姚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被告以急需用钱赎车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姚海东20000元整,还期时间每个月还款2000元整,最完(晚)10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推拖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姚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陈述和举证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称被告向其借款,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同时,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姚坡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姚海东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姚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艳萍审 判 员 孙连达人民陪审员 朱丽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靳龙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