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汤丽与于祥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284号申请执行人汤丽。被执行人于祥峰。申请执行人汤丽与被执行人于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87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88元。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但因被执行人因涉刑事犯罪被羁押而未能送达。经本院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等待对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进行处置(已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等待对抵押房产的处置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22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