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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欣诉丁红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红兴。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徐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欣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欣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上诉人徐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慧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鲁彦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