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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龚某某、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赵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386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三台县北坝镇。现租住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文峰电厂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5年7月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三台县北坝镇。因犯盗窃罪,2010年10月18日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5年7月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初,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共同出资36000元购买ATT翻牌机14台和8机位捕鱼机1台。由赵某某租场地,龚某某负责维修机子和日常管理,盈利平分。二人于2015年4月6日在三台县北坝镇设置15台(22机位)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2015年7月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扣押赌资2450元、15台(22机位)电子游戏设备、上下分钥匙一把和帐簿一本。经三台县公安局认证,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开设的游戏厅内被查获的15台(22机位)电子游戏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共同出资购买ATT翻牌机14台和8机位捕鱼机1台。由赵某某租场地,龚某某负责维修机子和日常管理,盈利平分。二人于2015年4月6日在三台县北坝镇,开设游戏厅设置15台(22机位)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2015年7月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扣押赌资2450元、15台(22机位)电子游戏设备、上下分钥匙一把和帐簿一本。经三台县公安局认证,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开设的游戏厅内被查获的15台(22机位)电子游戏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辩解,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认定书,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认定书、缴款凭证、到案经过、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退出违法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违法所得赃款2450元,应予���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易碧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