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叶建波与舟山市长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建波,舟山市长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464-1号申请执行人叶建波。委托代理人张敏敏。被执行人舟山市长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海平。申请执行人叶建波与被执行人舟山市长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岱调确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权利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市长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现处于歇业、停产状态,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4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虞和跃审 判 员 孔华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