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升庆与严伟华、尹永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升庆,严伟华,尹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陈升庆。被执行人严伟华。被执行人尹永德。申请执行人陈升庆与被执行人严伟华、尹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升庆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严伟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升庆借款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尹永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严伟华、尹永德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无反馈。现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升庆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4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卓 君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