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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福华、刘喜与汾西县僧念镇涧子里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华,刘喜,汾西县僧念镇涧子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华,男,46岁,汉族,住山西省霍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喜,男,60岁,汉族,住山西省霍州市。被执行人汾西县僧念镇涧子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俊生,男,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2015)汾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汾西县僧念镇涧子里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汾西县僧念镇涧子里村民委员会的转移支付款554041.66元(其中债务541572元,案件受理费4607.86元,执行费786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金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