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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7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闫某甲与马某甲、闫某乙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甲,马某甲,闫某乙,马某乙,马某丙,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706-3号原告:闫某甲。被告:马某甲。被告:闫某乙。被告:马某乙。被告:马某丙。被告:吴某。本院于2015年10月23作出的(2015)鱼民初字第170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马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42639.71元。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42639.71元的冻结。审判员  穆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