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7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闫某甲与马某甲、闫某乙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甲,马某甲,闫某乙,马某乙,马某丙,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706-3号原告:闫某甲。被告:马某甲。被告:闫某乙。被告:马某乙。被告:马某丙。被告:吴某。本院于2015年10月23作出的(2015)鱼民初字第170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马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42639.71元。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42639.71元的冻结。审判员 穆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