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廷伟,鲁良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廷伟,鲁良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2147号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37号平街第11楼,公民身份号码28487513-1。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总经理。被告胡廷伟,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鲁良琼,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胡廷伟,鲁良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