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法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X申请执行XX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刘X,男,1974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XXX。被执行人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XXX。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XX市XXX。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刘X与被执行人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XX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X民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6月27日前一次性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刘X购房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50元。因被执行人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X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到工商行政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合伙人及股东;到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均无存款;到车管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均无车辆登记;到房产处查询,两被执行人均无房产登记。本院认为,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市人民法院(2015)X执字第3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宝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安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