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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58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后臻,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6861.06元(其中货款本金358804.2元,案件执行费4845元,自2014年10月12日计算至2015年5月26日的利息为13211.86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