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虎与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虎,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郭虎。被执行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华辉新城售楼部。法定代表人陈祥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虎与被执行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郭虎59083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应线索以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谈伟生执行员 王建海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