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代卫平与陈伦辉、吴凤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卫平,陈伦辉,吴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600号申请人代卫平,被申请人陈伦辉,被申请人吴凤清,女,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号日月星城9栋2单元9层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01025462x申请人代卫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伦辉、吴凤清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代卫平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新城247-248号6栋247单元5层501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代卫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伦辉、吴凤清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代卫平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新城247-248号6栋247单元5层5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建筑面积142.90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