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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8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罪犯褚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8788号罪犯褚杰,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蚌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2)皖刑终字第00237号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褚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褚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褚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褚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