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3王文彤诉被告潘杨、潘华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王文彤,女。法定代理人王涛,男,系原告生父。委托代理人唐文开,眉山市彭山区灵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杨,女。被告潘华根,男。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彤诉被告潘杨、潘华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彤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彤撤回对被告潘杨、潘华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3670元,减交1000元,实收2670元,由原告王文彤负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玲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