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世彬诉沈后英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后英,刘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沈后英。被执行人刘世彬。刘世彬诉沈后英离婚纠纷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028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世彬未履行义务,沈后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4800元。余款执行中查明,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世彬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屋。被执行人刘世彬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先锋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