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刘洋、赵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英,刘洋,赵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英,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孟兆喜,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琛,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李桂英因与被上诉人刘洋、赵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桂英的委托代理人孟兆喜、被上诉人刘洋、被上诉人赵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杭军红代理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