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新杰与新乡市三贤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杰。被执行人新乡市三贤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三贤,总经理。李新杰与新乡市三贤劳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经查证,新乡市三贤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已将案件材料退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