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安良诉居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安良,居应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4172号原告夏安良,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居应萍,女,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安良诉被告居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安良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夏安良承担。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曾祥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