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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葛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117号原告葛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葛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葛某某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时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