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葛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117号原告葛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葛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葛某某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时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