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黄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贾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504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吴威,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宋 晓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志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