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民字第3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绍富与李建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绍富,李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3528号申请执行人:杨绍富。被执行人:李建荣。申请执行人杨绍富与被执行人李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绍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冻结被执行人李建荣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35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