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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冯海海与海南宏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海,海南宏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213号原告冯海海。委托代理人曾理、公正,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宏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学智,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海与被告海南宏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海海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海海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海撤回对被告海南宏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468元,由原告冯海海承担。审判员 袁 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符芳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