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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与阳彤、吴宛霖、陈希文、广州麦易阳陈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阳彤,吴宛霖,陈希文,广州麦易阳陈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5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刘华生,行长。委托代理人:郝蓉、江婷,均系该行职员。被告:阳彤,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吴宛霖,曾用名吴睕妡,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陈希文,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麦易阳陈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阳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诉被告阳彤、吴宛霖、陈希文、广州麦易阳陈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均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旭珊人民陪审员  何慧燕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树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