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十二执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与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兵十二执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大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桂林路148号2栋2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曾雯丽,该公司总经理。在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标的5134941元,申请执行费53074.705元,已执行0元,申请人尚有5134941元债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杰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