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六安索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吴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索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00038-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索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琼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春松。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的六安索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春松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城南家园”小区的部分房产。由于上述资产暂无法处置,而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龚江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