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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何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何慧,何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萍乡市跃进南路224号。法定代表人:邹显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慧,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萍乡市。被执行人何新芳,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何慧、何新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在执行过程中撤回该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溪县人民法院(2009)芦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萍安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谢智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