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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7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任强与迁安市大亿投资有限公司、魏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强,迁安市大亿投资有限公司,魏健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791-1号原告:任强,农民。被告:迁安市大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魏健君,该公司经理。被告:魏健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强与被告迁安市大亿投资有限公司、魏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迁安市大亿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魏健君银行存款50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健君、被告迁安市大亿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