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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某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梅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贵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梅,女,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烽,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梅及其辩护人王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到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梅以其丈夫徐某生在浙江等地做房地产生意为由向周某琴、张某华、江某兰、徐某华等29人借款390.77万元,借款约定利息3分,至案发,尚有265.47万元未归还。2014年12年19日,李某梅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李某梅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徐某生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琴、张某华等29人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书,侦查终结报告、银行凭证、借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李某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梅系投案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的发生与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一定区别,李某梅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还款是因为李某梅丈夫工程未结算才导致未能及时还款。综上,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梅予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梅以其丈夫徐某生在浙江等地做房地产生意,承诺年利息3分向他人借款。2007年到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梅陆续向贵溪市自来水厂的职工、“嫂子腰鼓队”成员、教师进修学校老师等29人共计借款390.77万元,其中:被害人戴某莲5万元,被害人李某7万元。被害人吴某萍12万元,被害人张某华(曾某红)22万元,被害人李某英9万元,被害人徐某华10万元,被害人方某琴8.5万元,被害人张某君7.5万元,被害人李某华8万元,被害人汪某红2万元,被害人邓某莲15万元,被害人马某捷10万元,被害人陈某荣8万元,被害人江某兰5万元,被害人李某英10万元,被害人张某珠7万元,被害人张某玉2万元,被害人金某兰5万元,被害人李某40万元,被害人方某荣(李某虎)16万元,被害人喻某萍(郑某燕)8.74万元,被害人江某城15.5万元,被害人邓某华24万元,被害人杨某桂31.53万元,被害人吴某萍30万元,被害人江某兰20万元,被害人周某琴30万元,被害人罗某辉(甘某侠)10万元,被害人薛某英12万元。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梅尚有253.87万元未归还。借款期间被告人李某梅陆续归还:被害人戴某莲3万元,被害人李某3.5万元,被害人吴某萍1万元,被害人李某英6.5万元,被害人方某琴6.5万元,被害人李某华3.9万元,被害人马某捷3万元,被害人陈某荣1.7万元,被害人金某兰1万元,被害人李某18.6万元,被害人方某荣(李某虎)10.5万元,被害人江某城10万元,被害人邓某华5万元,被害人吴某萍3万元,被害人江某兰20万元,被害人周某琴27.7万元,被害人薛某英12万元。2014年12年19日,被告人李某梅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梅家坐落于某市站前南路乡企局4号楼房产(房产证号2003164**)于2007年8月20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办理抵押借款30万元。在法庭质证、认证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徐某生的证言,“……从2007年开始我在浙江金华承包了义乌市大王村安置房工程,2009年工程结束,因钢筋涨价,亏了几百万元;2009年承包金华市金东区鞋塘中心小学扩建教学楼工程,2010年工程结束,工程款全部结清,工程款全部投入到第三个工程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兰湖小区第二批房地产项目,这三个工程的工程款部分还了借款人的钱……。我妻子李某梅从2007年开始陆续向他人借款200多万元被我用在金华市承包的工程上面”。证实被告人李某梅所借款项的去向。2、被害人戴某莲的陈述,“……2009年5、6月份听自来水公司同事说李某梅丈夫在浙江搞房地产,如果有闲钱可以放在她那里投资,年利息3分。2009年9月我借了5万元给李某梅,借期一年,借条上加上1年的利息写了6.5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梅没有还钱,2011年初我因家里要钱用,李某梅才还了1万元。到2014年12月左右李某梅转帐还了我2万元,她先后共归还了3万元”。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09年6月份左右,自来水公司很多人都放了钱在李某梅处,李某梅经常到公司来玩,对我们讲她丈夫在浙江做房地产生意,我们有闲钱可放她那里,年利息3分,我开始借了她3万元,过了半年她连本带息还给了我,2010年元月22日借给她4万元,借条上的金额是52000元。2014年6月22日她还我利息5000元,我叫她加利息重新写了一张6.2的借条。后来我多次打她的电话,她以各种理由就是不还钱”。4、被害人吴某萍的陈述,“……2009年11月,我公司有很多人都放了钱在李某梅处,李某梅说我们有闲钱,可以放在她处,年利息3分。2009年我借了12万元给李某梅,借条上的金额是156000元。李某梅在2010年底给了我1万元利息后,我再没有得到她的钱”。5、被害人曾某红的陈述,“……2009年3月8日下午,我和住在我楼上薛某英在贵溪市城南公园散步碰到李某梅,我不认识李某梅,李某梅同薛真英是在遛狗时认识的。李某梅向我和薛真英借款,说她老公徐某生在浙江搞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周转,到时按每年3分的利率支付利息给我。当日我借给12万元给李某梅。2009年11月期间,李某梅又向我借了3次钱,这三次一共借了我10万元。2009年3月份-2009年11月,李某梅打了四张借条给我,但李某梅一直没还钱也没给利息,到2014年6月11日李某梅重新出具了一张42.63万元的借条,金额是包括利息在内的”。6、被害人李某英的陈述,“……2012年1月份,我公司已有很多人都放了钱在李某梅处,我先后借给了李某梅9万元,李某梅还了我本金65000元,2012年李某梅出具了2张借条,2012年元月11日写的金额是15600元,其中本金10000元;2012年9月11日写的金额50700元,其中本金是15000元”。7、被害人徐某华的陈述,“……2010年3月份,我公司已有几个都放了钱在李某梅处,李某梅经常到我公司来玩,讲她丈夫在浙江做房地产生意,我们有闲钱可放她那里,年利息3分。2010年3月23日我借给李某梅10万元,李出具的借条金额130000元,包括年利息3万元,借款之后李某梅以各种理由来应付我,就是不还钱”。8、被害人方某琴的陈述,“……,认识李某梅后,李某梅就问我有没钱,按3分的利息向我借,借款期限一年。2009年9月我借给李某梅8.5万元,到期后,李某梅没有还钱。2012年3月,我因家中做房子,李某梅归还6.5万元,到了2012年6月14日,我单位同事因拿不回借款将李某梅堵在家里,并要李某梅重写借条,李���梅连同余款、利息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485万元的借条给我”。9、被害人张某君的陈述,“……2010年8月我借给李某梅7.5万元,一直未归还,2012年6月14日李某梅重新出具了一张包括二年利息金额为11.21万元的借条”。10、被害人李某华的陈述,“……2009年我借给李某梅3万元,2010年5月李归还本、息计3.9万元;2010年3月23日借给李某梅5万元,当时包括利息李出具了金额为6.5万元的借条,李某梅一直未还钱,到2012年6月14日李某梅重新出具了一张包括利息金额为7.995万元的借条”。11、被害人汪某红的陈述,“……我与李某梅是一起跳舞认识的,2010年上半年,李某梅经常跟我们这些在一起跳舞锻炼的朋友说她丈夫徐某生在浙江搞房地产开发资金不足,我们如果有闲钱可以借给她并给我们一定的利息,开始我们没有太在意,后李某梅找我们一个���一个人做工作。2010年7月,我们一起9个人都陆续把钱借给李某梅,我借给李某梅2万元后,李某梅一直未还钱。2012年7月李某梅重新给我出具了包括利息在内金额2.6万元的借条”。12、被害人邓某莲的陈述,“……2010年7月,我朋友甘某侠打电话说李某梅的丈夫徐某生在浙江承包工程搞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如我有闲钱的话可以借钱给李某梅,年利息3分。2010年7月8日我通过银行转帐借给李某梅15万元,李某梅出具了借条,后一直未还钱。到2012年7月8日李某梅将借条更换为一张包括2年利息在内金额21.45万元的借条”。13、被害人马某捷的陈述,“……2010年上半年,李某梅经常跟我们这些在一起跳舞锻炼的朋友说借钱的事。2010年7月我先后借给李某梅10万元,期限是半年。2011年下半年,因我儿子要买房,李某梅分两次合计还了3万元,余款一直未还。到2012年7月李出具了包括2年利息在内金额10.7万元的借条”。14、被害人陈某荣的陈述,“……我和李某梅经常在一起晨练跳舞。2010年7月13日我通过银行转帐借给李某梅8万元,2011年7月13日到期前,因家中急需用钱,李某梅先付了1.7万元给我,2011年7月13日到期之后,我要求李某梅付剩余的本金给我,不要利息,但余款李某梅一直未还。到2012年7月,我和其他借钱的找到李某梅要她还钱,李某梅要求我们再给她两年时间,并重新打借条给我们,将利息和本金都加进去,李某梅给我出具了包括利息在内金额9.64万元的借条”。15、被害人江某兰的陈述,“……2010年7月13日我通过银行转帐借给李某梅5万元,李某梅出具了包括利息金额6.5万元的借条,后一直未还款。到2012年7月13日李某梅重新出具了一张包括2年利息在内金额7.15万元的借条”。16、被害人李某英的陈述,“……2010年7月我通过银行转帐借给李某梅1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李某梅一直以“丈夫的工程未完工,未拿到钱,等拿到钱就从浙江回来还钱”为由拖延还款。到2012年7月,因借款满两年了,李某梅就重新出具了包括2年利息在内金额14.3万元的借条”。17、被害人张某珠的陈述,“……2010年7月我借给李某梅7万元,李某梅一直未还。到了2012年7月,李某梅给借款的人重新打过借条。李某梅给我出具了包括利息在内10万元的借条。重写借条上的金额是本金和2年的利息总数,而且李某梅和大家约定了新的借款期限为2年,2年到期如果按时还款就不需要再支付利息,如果不按时还款就按月利息一角结算。但到了2014年7月2年的期限到期后,李某梅并没有按时归还大家的借款”。18、被害人张某玉的陈述,“……2010年我借给李���梅2万元,李某梅一直未还。至2012年9月李某梅出具包括利息在内2.6万元的借条”。19、被害人金某兰的陈述,“……2010年4月,我经朋友介绍认识李某梅,李对我讲她丈夫徐某生在外地做房地产生意,如借钱给她,年利息3分。2010年4月6日我借给李某梅5万元,李某梅出具一张65000元的借条。2012年9月,因我女儿要读书,李某梅还了1万,就再没还钱了”。20、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08年我和李某梅在一起聊天,她说丈夫徐某生在浙江金华市承包工程,需是资金周转,叫我借钱给她,年利息2分左右。徐某生与我见面说他挂靠在其他公司的名下承包工程,叫我放心借钱给他。2008至2009我分三次借给李某梅和她丈夫徐某生40余万元,借条是李某梅、徐某生二人写的,从2009年开始李某梅陆续还款16、17万元”。21、被害人李某虎的陈述,“……2008年我通过学校的杨某桂认识李某梅,李说她丈夫在外面承包些工程做,需要资金,叫我借钱给她,年利息3分。2008年我先后借给李某梅16万元,至2010年李某梅还款10.5万元。我手中现在还有李某梅在2012年6月15日出具的两张共计188900元的借条,借条上用的是我老婆方某荣的名字”。22、被害人喻某萍的陈述,“……借给李某梅的钱都是我妻子郑某燕用我的名字办理的,我手上有一张金额为10.58万元的借条,利息按每年本金的10%计算,约定在2014年6月底还清”。23、被害人江某城的陈述,“……2008年我通过杨某桂认识李某梅,杨对我说李某梅的丈夫在承包工程做,需要资金,李某梅叫杨某桂问单位同事有没有钱借给她,年利息3分,我问杨某桂稳不稳,杨叫我放心。2008年2月份我借了10万给李某梅,2008年8月我借了5万元给李某梅,5万元的那笔钱到��后,算上利息是65000元,更换借条时为了凑个整数我又给了李某梅5000元,我共借给李某梅15.5万元,到现在李某梅只还款10万元,余款未还,现在的两张借条共计190245元都是包括利息在内的”。24、被害人邓某华的陈述,“……2009年我通过学校的杨某桂认识李某梅,2009年11月我借了10万给李某梅,过了段时间我又借了4万给李某梅,这4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梅将本息都还给了我,过了几个月李某梅又问我借钱,我就又借了10万元给李某梅,但李某梅一直没有还钱。2012年6月15日李某梅出具了两张包含利息共计282800元的借条。2014年12月份,李某梅还了我1万元”。25、被害人杨某桂的陈述,“……2009年10月我与李某梅聊融资借款的事,李某梅问我有没有钱借给她,说她丈夫徐某生在浙江承包工程做,需要资金周转,借钱年利息3分,我相信了她。2009年10月18日,我借给李某梅26000元,2009年12月20日,我借给李某梅67600元,2010年3月2日我将我弟弟的17万元借给李某梅,2010年4月1日我借给李某梅51700元,我总共借给李某梅31.5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李某梅一直未归还。李某梅打的四张借条都是包括利息的,其中三张还有李某梅老公徐某生写的承诺还钱的时间,但是也没有还”。26、被害人吴某萍的陈述,“……我通过姐姐吴某萍认识了李某梅,2010年我陆续分三次借给李某梅30余万元,后李某梅陆续归还3万元。2012年李某梅将以前打的三张借条收回,重新打了三张包括未还本金及利息在内共计464980元的借条”。27、被害人江某兰的陈述,“……2009年8月,李某梅问我有没有钱,说她丈夫徐某生在外面承包了些工程做,需资金周转,借款年利息3分。2009年8月我借给李某梅20万元,李某梅打了一张26万元的借条给���,2010年7月30日,李某梅还了我20万元,还有6万元利息没还,就打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给我,到了2012年7月30日,因李某梅一直没有给我6万元,李某梅就出具了一张金额8万元的借条”。28、被害人周某琴的陈述,“……我和李某梅以前是同事,2007年左右,李某梅问我有没有钱,说她丈夫徐某生在贵溪鸿塘承包了些工程做,需资金周转,借款利息3分。之后在2007年我借给李某梅30万元,2008-2013年期间李某梅陆续归还本金和利息27.7万元,余款未还”。29、被害人罗某辉的陈述,“……2010年我妻子甘某侠以我的名字借给李某梅10万元,年利息3分,期限1年。2011年7月份借款到期后,李某梅以其丈夫工程没有结束,没有拿到钱,等拿到钱再还钱为由一直拖着没有还。2012年7月8日李某梅出具一张包括利息在内的14.3万元借条”。30、被害人薛某英的��述,“……2009年7月李某梅问我有没有钱借给她,说她丈夫徐某生在浙江承包了些工程做,需资金周转,借款利息3分。在2009年7月我借款12万元给李某梅,李某梅写了张包括利息在内的15.6万元借条,2010年7月、9月李某梅分二次归还12万元,其中10万元汇款到我建设银行卡,另2万元是现金归还,利息一直未支付,2012年6月14日李某梅出具了一张借款46800元的借条,这钱都是利息”。31、被告人李某梅的供述,“……因为我丈夫徐某生在浙江承包工程,资金紧张,我从2007年始陆续向贵溪市自来水厂的职工、贵溪“嫂子腰鼓队”成员、贵溪教师进修学校的老师等20多人借款,约定利息3分。……在杨某桂那借过四次钱,好象还过钱给她,但记不清楚了,以杨某桂处的借条和杨某桂说的为准。……2007年左右陆续在周某琴处借款30万元,后来还了15万元本金给周某琴,剩���的15万元我接在向周某琴借,陆续付了12万元左右的利息给周某琴,大概还了周某琴本金及利息27.7万元。……在李某那儿借了三次,本金分别是18万元、9万元、10万元,本金合计37万元,我还了三次钱给李某,一次是直接付现金给李某5.6万元、一次是转帐10万元,还有一次是直接付现金3万元,另外我的退休工资存折也一直放在李某手中,每月可以领取1000多元,有4年左右了……。这些借款大部分被我丈夫徐某生用在浙江房地产的工程建筑上面去了,还有部分钱被我还了我之前向他人的借款。至案发时,我还有200多万元未还”。32、李某梅、徐某生银行凭证,证实其二人银行资金的流转情况。3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等,证实李某梅丈夫徐某生在浙江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34、个人借款合同、抵押证明等,证实2007年8月20日李某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借款30万元,以坐落于某市站前南路乡企局4号楼房产抵押(房产证号2003164**),现已归还本金139289.94元,余款160710.06元未归还。35、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说明,证实李某梅于2014年12月19日到贵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的情况。36、其他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证实本案系2014年9月17日由被害人邓某莲等人报案,同年12月15日立案侦查的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梅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梅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梅分别退赔给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3.87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项 艳人民陪审员  计林刚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