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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执字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宏权诉戴良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宏权,戴良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01171号申请执行人:江宏权。被执行人:戴良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特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戴良燕在巢湖市散兵镇人民政府花炮厂退出补偿款叁万肆仟陆佰玖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