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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刑二终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程某强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强,沈某存,冯某新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营刑二终字第00400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强,男,1978年1月4日出生,大石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石桥市(户籍地:大石桥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经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辩护人高宏,辽宁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存,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大石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石桥市(户籍地:大石桥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2月20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9日经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冯某新,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大石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石桥市(户籍地:大石桥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强、沈某存、冯某新非法经营犯罪一案,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大少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某强、沈某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程某强、沈某存,原审被告人冯某新犯非法经营罪一案,认定上诉人程某强非法经营数额一节及认定上诉人程某强犯非法经营罪属情节特别严重一节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少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宇审 判 员  李汝亮代理审判员  傅 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