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史丹利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与赵县范庄农技推广站、武志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丹利化肥销售有限公司,赵县范庄镇农技推广站,武志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498号原告(反诉被告):史丹利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莉,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玉玺,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赵县范庄镇农技推广站。负责人:武志广,站长。被告(反诉原告):武志广。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丹利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县范庄镇农技推广站、武志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告)史丹利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赵县范庄镇农技推广站、武志广亦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史丹利化肥销售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赵县范庄镇农技推广站、武志广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史丹利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赵县范庄镇农技推广站、武志广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史丹利化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300元,由被告赵县范庄镇农技推广站、武志广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