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鲜兴军因犯盗窃罪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956号被执行人鲜兴军(曾用名鲜兴发),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被执行人鲜兴军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鲜兴军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鲜兴军列入失信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鲜兴军在银行、国土、工商、房管、车管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鲜兴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被执行人鲜兴军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