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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鲜兴军因犯盗窃罪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956号被执行人鲜兴军(曾用名鲜兴发),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被执行人鲜兴军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鲜兴军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鲜兴军列入失信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鲜兴军在银行、国土、工商、房管、车管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鲜兴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被执行人鲜兴军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