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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建斌与邓一鸣、邓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斌,邓一鸣,邓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斌,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邓一鸣,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邓茂林,男,194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刘建斌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执行邓一鸣、邓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到梧州市各商业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邓茂林所有的房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执行时机不成熟。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无其他财产可供剩余款项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邝馨华审判员  李祖遥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盈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