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414��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仲开鹏与赵宏俊、顾希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开鹏,赵宏俊,顾希兰,大丰市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414号原告仲开鹏,男,汉族,1965年2月9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代理人袁龙彪,盐城市大丰区大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宏俊,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顾希兰,女,汉族,1973年3月1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大丰市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工业园区兴业路西侧131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俊,该公司董事长。上述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杨奕,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仲开鹏诉被告赵宏俊、顾希兰、大���市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开鹏及其委托代理人袁龙彪、被告委托的代理人杨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开鹏诉称,被告赵宏俊与被告顾希兰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是朋友关系。2011年始,被告赵宏俊、顾希兰多次向原告仲开鹏借款用于生意周转。2013年5月10日,原、被告经结帐,被告赵宏俊、顾希兰结欠原告仲开鹏借款本息人民币28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期为一个月,并由被告大丰市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未还款。2014年4月,原告仲开鹏向被告赵宏俊、顾希兰索款,被告赵宏俊、顾希兰又将利息转为本金合计人民币34万元,并出据借条一份,承若于2014年8月3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赵宏俊、顾希兰又未能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赵宏俊、顾希兰偿还借款34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由被告大丰市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宏俊、顾希兰、大丰市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借款事实,诉状中称借款28万元的由来是从2010年至2013年5月10日多次借款的本息,借款协议中28万元含有陈荣发借款5万元,原告仲开鹏不应当要求被告赵宏俊、顾希兰偿还该款。2014年4月,双方对借款结算本息为34万元无异议,但28万元中含有利息,该利息不应再计算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宏俊与被告顾希兰系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3年5月,被告赵宏俊、顾希兰曾多次向原告仲开鹏借款用于生意周转。2013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经结帐,被告结欠借款本息人民币28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期为一个月,并由被告大丰市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借款协议内容为:“借款协议,甲方(借款人):赵宏俊、顾希兰,乙方(贷款人):仲开鹏,丙方(担保人):大丰市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甲方因生意周转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280000元),还款时间为2013年6月10日,借款期为一个月。2、还款时间2013.6.10.下午2点之前,甲方还款后乙方将借条还给甲方。3、如果因甲方违反上述条款,形成纠纷,导致乙方上诉到法院,甲方必须承担乙方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强制执行费、交通费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果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还款,甲方需承担借款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所有借款金额逾期期间合作银行贷款利息4倍的罚息。4、解决纠纷的方法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丙方对借款人(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为自借款之��起至借款归还为止,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金及甲方实行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6、本协议附件有:甲方出具的借条,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7、甲方还款结束,本协议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动终止。甲方:赵宏俊、顾希兰,乙方:仲开鹏,丙方:(我己看过协议并同意以上条款,我担保甲方不还款就由我来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2013年5月10日”。借款期届满,被告赵宏俊、顾希兰未还款。2014年4月,原告仲开鹏与被告赵宏俊、顾希兰对借款又进行了结算,将借款利息结算至2014年8月31日,本息合计为人民币34万元,被告赵宏俊、成希兰重新出据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的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到仲开鹏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340000元),还款时间2014年8月31日止,今借人赵宏俊��顾希兰(指印),担保方大丰市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2014年8月3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赵宏俊、顾希兰未能偿还至纠纷形成。另查明,2010年,被告赵宏俊、顾希兰向原告仲开鹏借款,其中5万元经被告赵宏俊、顾希兰同意交付给案外人陈荣发使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原件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宏俊、顾希兰向原告仲开鹏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宏俊、顾希兰负有及时偿还原告仲开鹏借款的义务,被告赵宏俊、顾希兰未及时偿还借款至纠纷形成,应负全部责任。原告仲开鹏请求判令被告赵宏俊、顾希兰承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宏俊、顾希兰辩称原告仲开鹏诉称的借款本金中包括前期利息,后期不应当再计算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的金额可作后期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原告仲开鹏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赵宏俊、顾希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赵宏俊、顾希兰将借得原告仲开鹏的款项指令交付陈荣发使用属转借行为,双方之间并产生了另一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不改变原告仲开鹏与被告赵宏俊、顾希兰原来的借贷关系,故其还应当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被告赵宏俊、顾希兰对交付给陈荣发的款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宏俊、顾希兰共同偿还原告仲开鹏借款人民币34万元,并承付此款自2015年6月5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大丰市洁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赵宏俊、顾希兰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赵宏俊、顾希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收款人全称:江苏省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审 判 长 夏玉珍审 判 员 沈恩德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贲慧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