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伟与沈家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伟,沈家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廖伟,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沈家驹,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廖伟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326万元及逾期利息,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执行沈家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家驹在梧州市各商业银行、房地产部门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却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邝馨华审判员 李祖遥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盈盈 微信公众号“”